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交簡字第16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明裕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6
14號),本院訊問後,因被告自白犯罪,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下:
主 文
洪明裕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補充「被告洪明裕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車 輛詳細資料報表」為證據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 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洪明裕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爰審酌被告曾受有如犯罪事實一所載之論罪科刑情形,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據,此雖不構成累犯, 然已難認其素行良善,復於本次再犯同一罪質之公共危險案 件,顯見其並未從前例記取教訓,又其明知飲用酒類後,人 體內之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與控制能力俱有不良影響,酒後 駕車對於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 其既漠視自身安危,尤罔顧公眾安全,而於飲用酒類後,仍 貿然啟動機車電門而騎乘之,嗣經警盤查測得其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26毫克,被告所為顯已對行車安全產生 相當之危險,本不宜輕縱之,惟念及被告犯後尚知及時坦承 犯行,態度非惡,又其係酒後駕駛衝擊力道較小而需保持平 衡之普通重型機車,並非較易造成重大傷亡之動力交通工具 ,兼衡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與情節、平日生活與經濟狀況 、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劉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羽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附錄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2614號
被 告 洪明裕 男 5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明裕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交簡字第5239號判決判處罰金 新臺幣9萬1000元確定,於民國98年1月23日執行完畢。詎不 知悔改,於104年1月9日12時許,在新北市五股區獅子頭某 釣魚場內飲酒畢,仍於同日13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號重型機車,行駛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前, 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集賢派出所警員郭家存執行 巡邏勤務時,行經該處而目擊上情,乃上前盤查,經測試洪 明裕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26mg/l,始悉上情。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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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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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被告洪明裕於警詢及偵查│被告坦承有於上開時、地飲│
│ │中之供述 │用酒類及騎坐在機車上為警│
│ │ │查獲,並進行吐氣酒精濃度│
│ │ │測試之事實。 │
├──┼───────────┼────────────┤
│ 二 │證人郭家存於偵查中之證│證人郭家存發現被告時,被│
│ │述 │告係坐在前揭機車駕駛座上│
├──┼───────────┤,且機車係處於發動狀態,│
│ 三 │本署檢察事務官勘驗筆錄│後煞車燈有亮起,證明被告│
│ │ │確有於上開時、地騎乘前揭│
│ │ │機車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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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為警│
│ │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查獲時,測得其吐氣所含酒│
│ │錄表、酒後時間確認單、│精濃度達0.26mg/l之事實。│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 │
│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 │
│ │單各一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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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檢察官 陳 孟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