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61號原 告 四季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朱志國訴訟代理人 汪團森律師被 告 劉紘任(原名劉俊堂)被 告 永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昌被 告 順興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龍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刑事經判處有罪部分(合計新臺幣74萬9488元)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張景翔 法 官 黃沛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劭柔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