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3年度,61號
PCDM,103,附民,61,2015061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61號
原   告 四季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朱志國
訴訟代理人 汪團森律師
被   告 劉紘任(原名劉俊堂)
被   告 永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昌
被   告 順興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龍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刑事經判處有罪部分(合計新臺
幣74萬9488元)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張景翔
                法 官 黃沛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劭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1/1頁


參考資料
順興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