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664號
PCDM,103,訴,664,2015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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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66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清輝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緝字
第94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莊清輝與告訴人廖麗君為朋友關係,因 故對告訴人廖麗君心生不滿,竟基於放火燒燬他人之物之犯 意,於民國102 年9 月20日2 時30分許,騎乘車號000-000 號重型機車至告訴人廖麗君位於新北市○○區○○街00號1 樓住處前,潑灑不明之易燃液體於停放該處告訴人廖麗君所 有之車號000-000 號重型機車上,再以報紙引火點燃後逃離 現場,致告訴人廖麗君所有之上開機車及在旁之告訴人李明 益所有車號000-000 號重型機車、告訴人黃桂美所有之RPH- 339 號重型機車、告訴人鍾泓宜所有之廣告招牌及夾娃娃機 、告訴人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廣告招牌均燒燬而不堪 使用,而生公共危險。嗣經警取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循線查 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75 條第1 項放火燒燬他人住 宅等以外之物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案被告莊清輝所涉公共危險案件,於103 年5 月27日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緝字第946 號 提起公訴,並於103 年6 月11日繫屬本院,有上開起訴書及 本院收狀章戳附卷可稽。嗣本院審理中,被告於104 年5 月 10日因慢性冠心症、急性心因性猝死而死亡,有被告家屬提 供之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445 頁) ,揆諸前揭 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陳伯厚

法 官 蕭淳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智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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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