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93年度,5號
CHDV,93,保險,5,20150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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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保險字第5號
原   告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孫敬明
      柯慶華
      王美玲
被   告 許嘉修
被   告 黃百誠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歐東洋律師
複 代理 人 呂明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6月25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友聯產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美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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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聯產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