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165號
CHDV,104,除,165,201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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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張寶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法官 施坤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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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65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太順五金百貨行│彰化縣鹿港信用│104年1月31日 │7,390元 │IA0129604 │ │
│ │賴益欽 │合作社 溪湖分 │ │ │ │ │
│ │ │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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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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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