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8號原 告 祭祀公業許師錫法定代理人 許金鈴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律師複代理人 施冠群律師被 告 李宛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四年七月三十日上午十時許,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玄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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