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78號
CHDV,104,訴,178,2015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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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8號
原   告 祭祀公業許師錫
法定代理人 許金鈴
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律師
複代理人  施冠群律師
被   告 李宛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四年七月三十日上午十時許,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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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