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4號
原 告 黃家峯
黃家盛
黃葦均
上列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陳昱澤律師
被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票據債務與保證債務不存在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四年七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許,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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