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92號
CHDV,104,補,292,2015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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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92號
原   告 蔡梅花
訴訟代理人 蔡春芳
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二林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謄
  本。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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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