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簡字第15號
原 告 陳光男
陳羅緞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氏金垂(LY .THI .KIM .THUY)間請求分割遺
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被告為越南籍人士,請補起訴狀之英文或越南文譯本。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