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4年度,27號
CHDV,104,家救,27,2015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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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救字第27號
聲 請 人 陳愉婷 
相 對 人 陳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陳愉婷與相對人陳宗明間請求離婚等事件 ,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之情,業據聲 請人提出彰化縣彰化市中低收入戶證明書、財政部中區國稅 局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民事起訴狀等件 為證,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卓千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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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