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王建明
相 對 人 洪長榮
相 對 人 陳柄豪(即陳育志)
相 對 人 陳麒峰
相 對 人 陳信鏞
相 對 人 陳信儀
相 對 人 陳義雄
相 對 人 陳登雄
相 對 人 陳顗百
相 對 人 陳賢政
相 對 人 陳賢哲
相 對 人 陳永彬
相 對 人 陳宇景
相 對 人 陳宇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 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 利息。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 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 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 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 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2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案經本院以 103年度訴字第309號判決確定,就訴訟費用分擔部分,判決 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3所示比例負擔」。復查,本 件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詳如費用計算書所載。依此,相 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裁 定如主文所示。
三、又本件相對人經本院裁定前命於7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
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 均遲誤上開期間迄未提出,爰僅先就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 用額確定之;如相對人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 仍得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併予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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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計算書單位: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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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金額(新台幣)│預納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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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分割存證信函郵資 │792元 │ 聲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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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謄本規費 │260元 │ 聲請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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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費 │34561元 │ 聲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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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中鎮公所都市計畫土地使│100元 │ 聲請人 │
│用分區證明書規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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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規費 │30元 │ 聲請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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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丈費、地籍圖抄錄費(一│4150元 │ 聲請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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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丈費(二) │4000元 │ 聲請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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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丈費、地籍圖抄錄費(三│9750元 │ 聲請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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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費 │49700元 │ 聲請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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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103343元 │ │
│ │(514地號共支 │ │
│ │出6333元,516 │ │
│ │、517、512地號│ │
│ │共支出97010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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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姓名 │訴訟費用負│訴訟費用負│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
│ │擔之比例及│擔之比例及│用額(新台幣/元) │
│ │金額(中新 │金額(中新│(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段516、517│段514地號 │) │
│ │、512地號)│) │ │
├─────┼─────┼─────┼──────────┤
│洪長榮 │250/1000 │250/1000 │ │
│ ├─────┼─────┤ 25836 │
│ │24253元 │1583元 │ │
├─────┼─────┼─────┼──────────┤
│陳柄豪( │46/1000 │125/1000 │ │
│即陳育志)├─────┼─────┤ 5254 │
│ │4462元 │792元 │ │
├─────┼─────┼─────┼──────────┤
│陳義雄 │31/1000 │31/1000 │ │
│ ├─────┼─────┤ 3203 │
│ │3007元 │196元 │ │
├─────┼─────┼─────┼──────────┤
│陳登雄 │31/1000 │31/1000 │ │
│ ├─────┼─────┤ 3203 │
│ │3007元 │196元 │ │
├─────┼─────┼─────┼──────────┤
│陳顗百 │125/1000 │125/1000 │ │
│ ├─────┼─────┤ 12918 │
│ │12126元 │792元 │ │
├─────┼─────┼─────┼──────────┤
│陳賢哲 │42/1000 │42/1000 │ │
│ ├─────┼─────┤ 4340 │
│ │4074元 │266元 │ │
├─────┼─────┼─────┼──────────┤
│陳賢政 │42/1000 │42/1000 │ │
│ ├─────┼─────┤ 4340 │
│ │4074元 │266元 │ │
├─────┼─────┼─────┼──────────┤
│陳永彬 │42/1000 │42/1000 │ │
│ ├─────┼─────┤ 4340 │
│ │4074元 │266元 │ │
├─────┼─────┼─────┼──────────┤
│陳宇景 │31/1000 │31/1000 │ │
│ ├─────┼─────┤ 3203 │
│ │3007元 │196元 │ │
├─────┼─────┼─────┼──────────┤
│陳宇興 │31/1000 │31/1000 │ │
│ ├─────┼─────┤ 3203 │
│ │3007元 │196元 │ │
├─────┼─────┼─────┼──────────┤
│王建明 │250/1000 │250/1000 │ │
│ ├─────┼─────┤ --------- │
│ │24253元 │1583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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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麒峰 │26/1000 │ ----- │ │
│ ├─────┤ │ 2522 │
│ │2522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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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信鏞 │26/1000 │ ----- │ │
│ ├─────┤ │ 2522 │
│ │2522元 │ │ │
├─────┼─────┼─────┼──────────┤
│陳信儀 │26/1000 │ ----- │ │
│ ├─────┤ │ 2522 │
│ │2522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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