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571號
CHDV,104,司票,571,2015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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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71號
聲 請 人 王育琳
上列聲請人王育琳因與相對人李玉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王
育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裁定金額新臺幣壹拾萬元,裁判費應為新臺幣1000元,
  台端只繳納新臺幣500元,請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
  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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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