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71號
聲 請 人 王育琳
上列聲請人王育琳因與相對人李玉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王
育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裁定金額新臺幣壹拾萬元,裁判費應為新臺幣1000元,
台端只繳納新臺幣500元,請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
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