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31號
聲 請 人 黃景祺
上列聲請人黃景祺因與相對人蔡長輝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黃景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所請求之相對人「蔡江勉」更正爲「江多」與所附本票
之發票人姓名不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請提出個人最
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
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