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531號
CHDV,104,司票,531,201506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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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31號
聲 請 人 黃景祺
上列聲請人黃景祺因與相對人蔡長輝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黃景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所請求之相對人「蔡江勉」更正爲「江多」與所附本票
  之發票人姓名不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請提出個人最
  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
  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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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