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85號
CHDV,104,司拍,85,201506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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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85號
聲 請 人 保證責任彰化縣花卉生產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羅世振
相 對 人 劉惠珍
關 係 人 羅建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又前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 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及民法 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劉惠珍為擔保羅建二債務,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96年5月29日設定新臺幣(下 同)150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違約金依各個契約約 定,清償日期依票據或簽單訂定,以擔保關係人即債務人羅 建二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上開抵押權業經登記在案。 茲因債務人羅建二對聲請人所負債務,迄今共有1,471,153 元已屆清償期均未清償,屢經催討,均置不理,聲請人已依 法向本院核發支付命令在案,爰依法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土地登記 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4年6月10日發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 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104 年4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關係人迄 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復經調閱本院104年度司促字 第2884號支付命令卷,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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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4年度司拍字第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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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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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彰化縣│田尾鄉 │舜民 │ │1042 │田│00 │01 │32.62 │全部 │重測前:打簾│
│ │ │ │ │ │ │ │ │ │ │ │段打簾小段52│
│ │ │ │ │ │ │ │ │ │ │ │9-2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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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