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85號聲 請 人 保證責任彰化縣花卉生產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羅世振上列聲請人保證責任彰化縣花卉生產合作社因與相對人劉惠珍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保證責任彰化縣花卉生產合作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彰化縣田尾鄉○○段0000地號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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