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張玉櫻
上列聲請人張玉櫻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張玉櫻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系爭本票有無記載付款地、發票地;若無記載,
請提出發票人黃智良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向發票人為掛失止付通知之文件資料(即存證信函及回執);
若無該資料,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姓名、發票日
期、到期日、票據金額及票據號碼)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