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4年度,168號
CHDV,104,司催,168,2015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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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張玉櫻
上列聲請人張玉櫻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張玉櫻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系爭本票有無記載付款地、發票地;若無記載,
  請提出發票人黃智良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向發票人為掛失止付通知之文件資料(即存證信函及回執);
  若無該資料,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姓名、發票日
  期、到期日、票據金額及票據號碼)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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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