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260號
CHDV,104,司促,7260,201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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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26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謝宗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捌佰伍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謝宗和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6月26日止累計164,8
    59元正未給付,其中42,263元為消費款;118,996元為
    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編依民事訴訟法第12
     條第6項公告施行前確定者,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債務人仍得提起再審之訴。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726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宗和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2263 │     │6月27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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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