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236號債 權 人 顏文馨代 理 人 廖繼煇上列債權人顏文馨因與債務人邱瑞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顏文馨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債權人補正敍明利息迄日為何?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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