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236號
CHDV,104,司促,7236,2015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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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236號
債 權 人 顏文馨
代 理 人 廖繼煇
上列債權人顏文馨因與債務人邱瑞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顏
文馨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債權人補正敍明利息迄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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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