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216號
債 權 人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宜君
代 理 人 黃于珍
上列債權人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廖信宏間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聲請狀內無證物(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請求給付申請書),請補
正之。
三、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之文件或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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