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145號
CHDV,104,司促,7145,201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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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14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張薾文即張菀芸
債 務 人 林育如即林慈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叁仟玖佰肆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薾文即張菀芸前就讀建國科技大學時,邀同
    債務人林育如即林慈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
    貸款其中4筆,合計借款本金234,642元整,並約定於學
    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
    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張薾文即張菀芸自民國104年03月01日即未依
    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43,940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
    務人林育如即林慈娟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編依民事訴訟法第12
     條第6項公告施行前確定者,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債務人仍得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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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