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99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楊竣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捌仟陸佰捌拾叁元及其中
新臺幣柒萬陸仟叁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以每
月新臺幣陸佰元整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編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12條第6項公告施行前確定者,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債務人仍得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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