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98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王大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柒萬壹仟貳佰壹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大銘於民國103年07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
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7月07日起至民國106年07月07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37採固定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6月18日止累計
69,913元正未給付,其中65,518元為本金;3,111元為
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二)債務人王大銘於民國102年07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24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7月05日起至民國107年07月05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37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6月18日止累計
194,874元正未給付,其中182,693元為本金;10,897元
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三)債務人王大銘於民國99年08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
0元,約定自民國99年08月03日起至民國104年08月23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99採固定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6月18日止累計69,503
元正未給付,其中65,821元為本金;2,698元為利息;
9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王大銘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6月07日止累計36,927
元正未給付,其中35,085元為消費款;942元為循環利
息;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4),(
005),( 006)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編依民事訴訟法施行
法第12條第6項公告施行前確定者,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效力,債務人仍得提起再審之訴。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6986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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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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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王大銘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7.37%│
│ │65518 │ │6月19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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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王大銘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37%│
│ │182693│ │6月19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王大銘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99%│
│ │65821 │ │6月19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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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新臺幣│王大銘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85%│
│ │11715 │ │6月0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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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新臺幣│王大銘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85%│
│ │20953 │ │6月0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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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6│新臺幣│王大銘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417元│ │6月08日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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