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986號
CHDV,104,司促,6986,2015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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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98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王大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柒萬壹仟貳佰壹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大銘於民國103年07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
    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7月07日起至民國106年07月07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37採固定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6月18日止累計
    69,913元正未給付,其中65,518元為本金;3,111元為
    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二)債務人王大銘於民國102年07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24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7月05日起至民國107年07月05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37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6月18日止累計
    194,874元正未給付,其中182,693元為本金;10,897元
    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三)債務人王大銘於民國99年08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
    0元,約定自民國99年08月03日起至民國104年08月23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99採固定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6月18日止累計69,503
    元正未給付,其中65,821元為本金;2,698元為利息;
    9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王大銘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6月07日止累計36,927
    元正未給付,其中35,085元為消費款;942元為循環利
    息;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4),(
    005),( 006)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編依民事訴訟法施行
     法第12條第6項公告施行前確定者,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效力,債務人仍得提起再審之訴。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6986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大銘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7.37%│
│  │65518 │     │6月19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王大銘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37%│
│  │182693│     │6月19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王大銘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99%│
│  │65821 │     │6月19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王大銘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85%│
│  │11715 │     │6月0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5│新臺幣│王大銘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85%│
│  │20953 │     │6月0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6│新臺幣│王大銘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417元│     │6月08日   │      │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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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