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981號
CHDV,104,司促,6981,2015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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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98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郭明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柒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郭明漢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
    務人至民國104年06月10日止累計20,768元正未給付,
    其中18,350元為消費款;1,218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002)所示之
    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編依民事訴訟法施行
     法第12條第6項公告施行前確定者,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效力,債務人仍得提起再審之訴。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6981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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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明漢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85%│
│  │2194元│     │6月11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郭明漢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6156 │     │6月1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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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