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97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張氏玉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壹仟玖佰叁拾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氏玉水於民國94年07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82,0
00元,約定自民國94年07月07日起至民國104年07月07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機動
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
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6月18日止累計81,930
元正未給付,其中80,263元為本金;1,663元為利息;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編依民事訴訟法施行
法第12條第6項公告施行前確定者,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效力,債務人仍得提起再審之訴。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6974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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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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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張氏玉水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80263 │ │6月19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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