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952號
CHDV,104,司促,6952,2015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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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952號
債 權 人 陳賢郎即安運企業行
債 務 人 林明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伍佰肆拾伍元及
  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編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12條第6項公告施行前確定者,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債務人仍得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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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