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935號
債 權 人 松達鐵工廠
法定代理人 蔡榮松
上列債權人松達鐵工廠因與債務人麗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松達鐵工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麗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張昌林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
本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
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二、請提出債權人松達鐵工廠之營利登記或工廠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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