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737號
CHDV,104,司促,6737,20150623,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73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玉廷
債 務 人 蔡瑞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
  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
  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
  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編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12條第6項公告施行前確定者,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債務人仍得提起再審之訴。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