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656號
債 權 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債 務 人 蔡長靖即蔡長欽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蔡長禮即蔡長欽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蔡長欽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貳拾叁萬叁仟陸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
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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