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555號
債 權 人 萬芳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潤宗
上列債權人萬芳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泰航通運有限
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萬芳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陳述利息起算日(1)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2)民國104
年6月1日,究為何日,請釋明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泰航通運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彭智慧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
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
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
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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