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552號
CHDV,104,司促,6552,20150612,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55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施丁煙
債 務 人 躍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茂森即祝惠洲
債 務 人 祝茂森即祝惠洲
債 務 人 祝毓謙即李佩容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柒萬捌仟叁佰陸拾叁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點四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躍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