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549號
CHDV,104,司促,6549,2015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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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54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洪鵬富
債 務 人 劉亭吟即劉婷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零叁拾貳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貳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
  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
  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起至第五個
  月止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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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