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54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洪鵬富
債 務 人 劉亭吟即劉婷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零叁拾貳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貳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
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
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起至第五個
月止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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