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495號
債 權 人 肇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龍河
上列債權人肇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勝美營造有限公司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肇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勝美營造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許瑞文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
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
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
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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