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488號
CHDV,104,司促,6488,2015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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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488號
債 權 人 羅詩婕
上列債權人羅詩婕因與債務人陳秋鈞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羅
詩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究為「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抑或為「民國103年6月4日」?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秋鈞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
  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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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