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454號
CHDV,104,司促,6454,2015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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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454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賴佳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捌萬捌仟貳佰貳拾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03月25日起至清償
  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壹仟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賴佳莉於民國103年11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4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3年11月24日
    起至民國110年11月24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3.99%計付
    ,嗣後〔以本行指數房貸利率,機動調整〕。如遇聲請
    人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得隨時調整。本金及利息自借款
    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84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
    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
    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
    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後
    翌日起,即自民國104年0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
    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三期。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二)上開借款除已繳至民國104年03月24日止之本息外,其
    餘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388,228元整,
    及自民國104年0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
    ,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
    ,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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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