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370號
CHDV,104,司促,6370,2015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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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37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施平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萬叁仟叁佰陸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施平福於民國103年7月31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
  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
  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
  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637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施平福 130│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 │
│  │403365│0000000000│03月 01日  │      │       │
│  │元  │6     │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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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