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122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務 人 劉昌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伍萬叁仟柒佰肆拾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
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每月加
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陸仟伍佰陸拾壹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玖佰元,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
高以六個月(含)為限。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貳佰玖拾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柒拾貳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