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101號債 權 人 李進嘉上列債權人李進嘉因與債務人王璽彰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李進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支票(票號:QD0000000)退票理由單影本一件,並請 釋明正確之發票日及利息起算日各為何年月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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