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101號
CHDV,104,司促,6101,2015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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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101號
債 權 人 李進嘉
上列債權人李進嘉因與債務人王璽彰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李
進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支票(票號:QD0000000)退票理由單影本一件,並請
  釋明正確之發票日及利息起算日各為何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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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