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934號
債 權 人 王桂明
上列債權人王桂明因與債務人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等二
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王桂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附之退貨單及銷退單建立作業,係以「台中念佛
堂」為購買人,而非以債權人王桂明之名義,其當事人適格
即有疑義,請更正之。
二、又依上開銷退單建立作業載明購買金額為新臺幣伍仟玖佰貳
拾元,台端依「新臺幣柒仟玖佰捌拾元」請求3倍懲罰性違
約金之依據為何?請釋明之。
三、台端請求債務人給付非財產上損害新臺幣叁萬元,然非財產
上損害額核給標準應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
種情形,與民事訴訟法第508條所謂一定數量係指其請求之
數額無可增減而言,其數量在法院為實質審認前,尚不具「
一定性」,依上開說明該部分請求即無依據,是請更正本件
請求數額。
四、請提出債務人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
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高健恆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
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
,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
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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