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917號
債 權 人 王育琳
債 務 人 李玉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叁萬陸仟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4年度司促字第5917號│
├──┬─────────┬───────────┬───────────┬───────────┤
│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
│001 │103年10月15日 │236,000元 │104年5月19日 │AR0000000 │
├──┼─────────┼───────────┼───────────┼───────────┤
│002 │103年10月30日 │100,000元 │104年5月19日 │AR0000000 │
├──┼─────────┼───────────┼───────────┼───────────┤
│003 │103年11月25日 │600,000元 │104年5月22日 │AR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