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84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陳吳政
債 務 人 賴盈穎
債 務 人 黃粟鈺即黃招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捌佰伍拾叁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賴盈穎於民國97-99年間邀同債務人黃粟鈺(原
名:黃招治)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
就學貸款」4筆,共計新臺幣121,398元整,借款期限及
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
日起開始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
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
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
依借據第六條之約定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民國104年
5月22日),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約定利
率並加年率百分之一固定計算(下稱遲延利率),前項所
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
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份)計算。
二、詎債務人賴盈穎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04年2月1日起即
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99,853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等未償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
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
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債務人黃粟鈺(原名:黃招治)既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
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5846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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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粟鈺〈原│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1.83% │
│ │99853 │名:黃招治│1月01日起 │5月21日止 │ │
│ │元 │〉、賴盈穎├──────┼──────┼───────┤
│ │ │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 │ │5月22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粟鈺〈原│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9853 │名:黃招治│2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賴盈穎│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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