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709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彰化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陳宗義
代 理 人 鍾鋕椿
債 務 人 楊秉誼
債 務 人 楊鄭敏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叁萬柒仟玖佰陸拾伍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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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5709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 │
│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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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號 │ │ │ │ │
│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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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401,157元 │104年5月15日 │3.16% │104年6月15日起逾期六個│
│ │ │ │ │月以內按年利率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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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逾期六個月以上按年利率│
│ │ │ │ │3.16%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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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36,808元 │104年5月15日 │3.16% │104年6月15日起逾期六個│
│ │ │ │ │月以內按年利率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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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逾期六個月以上按年利率│
│ │ │ │ │3.16%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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