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709號
CHDV,104,司促,5709,20150605,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709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彰化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陳宗義
代 理 人 鍾鋕椿
債 務 人 楊秉誼
債 務 人 楊鄭敏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叁萬柒仟玖佰陸拾伍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5709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 │
│ 金)                                             │
├──┬────────────┬───────────┬───────┬───────────┤
│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號 │            │           │       │           │
│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            │           │       │           │
├──┼────────────┼───────────┼───────┼───────────┤
│001 │401,157元        │104年5月15日     │3.16%     │104年6月15日起逾期六個│
│  │            │           │       │月以內按年利率3.16%  │
├──┼────────────┼───────────┼───────┼───────────┤
│  │            │           │       │逾期六個月以上按年利率│
│  │            │           │       │3.16%至清償日止    │
├──┼────────────┼───────────┼───────┼───────────┤
│002 │136,808元        │104年5月15日     │3.16%     │104年6月15日起逾期六個│
│  │            │           │       │月以內按年利率3.16%  │
├──┼────────────┼───────────┼───────┼───────────┤
│  │            │           │       │逾期六個月以上按年利率│
│  │            │           │       │3.16%至清償日止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