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705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劉春成
債 務 人 王大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壹萬玖仟肆佰陸拾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伍拾壹萬捌仟玖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
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五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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