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65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王翠琴
債 務 人 許純福即佳合豐興業社
債 務 人 嬑楓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林秀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片語■(片語71)給付新臺幣
■中文金額轉換■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片語■(片語64),
並■片語■(片語71)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
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編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12條第6項公告施行前確定者,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債務人仍得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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