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656號
CHDV,104,司促,5656,201506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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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65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王翠琴
債 務 人 許純福即佳合豐興業社
債 務 人 嬑楓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林秀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片語■(片語71)給付新臺幣
  ■中文金額轉換■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片語■(片語64),
  並■片語■(片語71)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
  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編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12條第6項公告施行前確定者,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債務人仍得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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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嬑楓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楓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