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333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慶輝
債 務 人 葉俊谷
債 務 人 葉沛雅
債 務 人 葉昭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零伍拾肆元及自本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
之者,不得行之。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查
債務人葉松讙住址為彰化縣和美鎮戶政事務所所在地,顯屬
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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