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333號
CHDV,104,司促,5333,201506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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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333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慶輝
債 務 人 葉俊谷
債 務 人 葉沛雅
債 務 人 葉昭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零伍拾肆元及自本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
  之者,不得行之。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查
  債務人葉松讙住址為彰化縣和美鎮戶政事務所所在地,顯屬
  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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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