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葉美雲
林達興
林秀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都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0,761元
,應徵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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