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32號
上 訴 人 謝天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湧昌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53,
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7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善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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