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予收容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續收字,106年度,2347號
ILDA,106,續收,2347,2017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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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續收字第2347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楊家駿  
代 理 人 張家珍  
相 對 人 MASEMENE KAGISO EDMOND(南非籍)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續予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MASEMENE KAGISO EDMOND應續予收容。 理 由
一、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1項規定:「暫予收容期間屆 滿前,入出國及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 滿五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又行政法 院認續予收容之聲請有理由者,應為續予收容之裁定,行政 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收容人MASEMENE KAGISO EDMOND 因逾期停留遭查獲,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第1、 2 款情形,經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6年8月19日起暫予收容 ,並於同日為強制驅逐出國之處分。惟受收容人目前無相關 旅行證件且收容多日仍無法籌措行政裁罰及返國費用,關於 機票部分,聲請人正申請公務預算支付中,另受收容人在台 無固定住居所,逾期停留遭查獲,顯證其不願自行返國,不 適宜為替代處分,非予收容顯難執行驅逐出國,爰依入出國 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續予收容等語,並 提出內政部移民署收容處分書、驅逐出國處分書、受收容人 筆錄、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入出境資料檢視網頁、辦理收容人 護照催討流向管制表及受收容人財物代管發還紀錄表等影本 各1份為證。
三、經查,本院於106年8月31日依法訊問受收容人,且由內政部 移民署人員到場陳述,並審閱相關證據資料後,認受收容人 之收容原因仍然存在,無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2項可為 收容替代處分之情形,復無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各款得不暫 予收容情形,乃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 ,受收容人應准續予收容。
四、據上論結,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行政法庭 法 官 楊麗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謝佩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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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