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3年度,64號
CHDV,103,司執消債更,64,2015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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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鐘淑燕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陳家琪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代 理 人 彭湘淳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義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洪瑞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 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鐘淑燕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更 字第7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 可參。而債務人名下並無任何不動產等較高價值之財產



,且確有薪資固定收入,任職於育安聯合診所,每月平 均薪資約新台幣(下同)17088元,此有雇主出具之在 職證明書在卷可稽(參103年度消債更字第75號卷)。 (二)次查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中所載每月必要 生活費用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4300元【計算式:生 活餐費6400元+交通費800元+電話費500元+日用品費 1500元+扶養未成年子女5000元】,而內政部社會司所 公告之103年臺灣省每人每月平均最低基本生活費為 10869元,衡酌本件聲請人之家庭狀況,聲請人與配偶 育有二名未成年子女(分別為民國95年及96年出生), 依上開消費標準計算,生活於彰化區域並與配偶育有二 未成年子女之情形,最低生活費應為21738元【計算式 :10869×2=21738】,然本件聲請人之生活支出尚在 上開數額之內,足見債務人確有清償及履行更生方案之 誠意。是應可認本件聲請人已盡撙節支出之努力,其所 提出之必要生活費,皆屬合理且必要。
(三)末觀本件聲請人所提如附表一之更生方案,係以一月為 一期,分為6年共72期,每月給付2950元,即債務人收 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外,並加計國泰人壽保單價值準備 金11627元攤提入更生方案,全部用以清償其債務,亦 足徵本件聲請人確有清償債務之誠意,並已盡力清償。三、綜觀上開事實,本件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 狀況,足認更生方案所定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 63條第1項、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應 裁定認可本件更生方案。另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 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 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還款成數雖僅37.07%,惟債務人名下 並無任何不動產等較高價值之財產,此有前揭稅務電子閘門 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為證。倘如更生方案不獲認可,依本條 例規定唯有開始進行清算,然因聲請人名下已無財產構成清 算財團,清算程序對債權人債權之滿足亦無助益,如此對債 權人尤為不利甚明;且若還款額度逾越債務人所能負擔之極 限過大,聲請人勢必無法清償,終至喪失其還債之意願,債 權人實際受償之金額勢必大幅降低,因而反受實質之不利益 ;況參酌本條例之立法目的,非但係使債務人得透過更生程 序清償債務、重建其經濟生活,亦保障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 行期間內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職此,權衡 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利益、債務人之償債能力與清償誠意以及 社會公益等因素,本院認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



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 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依本條例第64條規定 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另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五、依本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 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 之作業,併此說明。
六、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附表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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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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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2950元。 │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15日給付。 │
│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總清償比例:37.07%。 │
│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572919元。 │
│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212400元。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每期可分配之金│
│ │ │ │例(%) │額 │
├──┼───────────┼─────┼───┼───────┤
│ 1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72888 │12.72 │375 │
│ │司 │ │ │ │
├──┼───────────┼─────┼───┼───────┤
│ 2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123325 │21.53 │635 │
│ │限公司 │ │ │ │
├──┼───────────┼─────┼───┼───────┤
│ 3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41688 │7.28 │215 │
│ │司 │ │ │ │
├──┼───────────┼─────┼───┼───────┤
│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限│138357 │24.15 │712 │
│ │公司 │ │ │ │
├──┼───────────┼─────┼───┼───────┤
│ 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196661 │34.33 │1013 │




│ │限公司 │ │ │ │
├──┴───────────┴─────┼───┼───────┤
│ │ │ │
│ 總計:572919 │100 │2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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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之小數點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各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
│ 入)。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應債務人自│
│ 行負擔。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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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
│ 活標準,並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四、不得出國遊學或出國旅遊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住宿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從事美容醫療等消費行為。 │
├──────────────────────────────────┤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七、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八、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 │
├──────────────────────────────────┤
│九、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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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