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166號
CHDV,102,訴,1166,20150601,3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66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維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振祥鋼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
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936,553元,應徵裁判費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3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1/1頁


參考資料
振祥鋼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佳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