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4年度,232號
CHDM,104,簡,232,201506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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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巧雲龍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賭博案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將期日之錄音內容,有關聲請人即被告巧 雲龍之訊問及陳述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4條之1 第2 項後段規定,聲請將本院104 年度簡 字第232 號賭博案件於104 年2 月8 日訊問時之錄音,許可 自費交付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如認為審判筆錄之記載 有錯誤或遺漏者,得於次一期日前,其案件已辯論終結者, 得於辯論終結後7 日內,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或 錄影內容核對更正之。其經法院許可者,亦得於法院指定之 期間內,依據審判期日之錄音或錄影內容,自行就有關被告 、自訴人、證人、鑑定人或通譯之訊問及其陳述之事項轉譯 為文書提出於法院。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 第2 項雖有明文 。惟查本案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104 年3 月3 日 始繫屬本院,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3 月3 日彰 檢文藏104 速偵458 字第07582 號函上所蓋本院收文戳章可 憑(見本院卷第1 頁),是聲請人所指104 年2 月8 日,本 院尚無任何期日甚明,自無從依上揭規定聲請交付錄音。次 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刑事 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定有明文,聲請人真意若指警詢或偵訊 之錄音,因聲請人並非本案件之辯護人,亦無從准許交付之 。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於法未合,且均無從補正,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碧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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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